AT A GLANCE
先看三个关键条件
摘要保留字段原文 · 下方按章节展开- 业务范围
限2017法规法定MAT保险范围。指定司法辖区已受监管经纪从境外向马来西亚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本土具有该业务商业存在;纳闽经纪须同时具有关本土直接风险限制的豁免及BNM专项批准。
- 资本与财务
2017法规第4条:实缴资本至少RM1,000,000或指定司法辖区货币等值;PI扣免赔后至少RM1,000,000或等值,持续维持。纳闽经纪还须满足其原属纳闽许可较高PI等要求;不是仅按纳闽RM300k即可取得MAT批准。
- 董事与关键人员
团队/控制人适当性与持续许可按原属监管及BNM批准条件;境外来源须指定马来西亚法律文件/监管通知送达代理,并提供其姓名、地址及资料。普通BNM经纪3名董事规则不机械套此专项法规。
业务权限与经营范围
限2017法规法定MAT保险范围。指定司法辖区已受监管经纪从境外向马来西亚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本土具有该业务商业存在;纳闽经纪须同时具有关本土直接风险限制的豁免及BNM专项批准。
适用业务与优势
允许合资格境外/纳闽机构在限定国际MAT风险范围服务,而非全面本土市场准入。
申请资格、股东董事与合规
主体与申请资格
须为法规指定国家/地区受监管保险经纪或纳闽经纪,并提交原监管机关书面许可及BNM要求资料。核对附表及修例,不把任何境外公司一概视为合资格。
股东与实益拥有人
母/原属监管安排持续有效,BNM审查申请及附加条件;纳闽实体变更控制另遵守LFSA。不能套普通BNM经纪股东配额或用注册代理代替专项批准。
董事与关键人员
团队/控制人适当性与持续许可按原属监管及BNM批准条件;境外来源须指定马来西亚法律文件/监管通知送达代理,并提供其姓名、地址及资料。普通BNM经纪3名董事规则不机械套此专项法规。
合规与内部控制
明确披露并非FSA11(2)普通本土经纪批准、BNM有限监督、业务地址及保险人/保费/投诉信息。收保费须设独立MAT premium account,可用法规所列本土、指定司法辖区或纳闽合资格银行;保费及应付索赔款收到后15日内转付。仅向法规合资格保险人安排风险,持续原属许可和报告。
资本要求与经营地址
资本及财务条件
2017法规第4条:实缴资本至少RM1,000,000或指定司法辖区货币等值;PI扣免赔后至少RM1,000,000或等值,持续维持。纳闽经纪还须满足其原属纳闽许可较高PI等要求;不是仅按纳闽RM300k即可取得MAT批准。
地址与实际经营
境外指定经纪不得为该业务在本土有commercial presence;需马来西亚送达代理。纳闽来源的具体办公室安排按纳闽法与豁免处理,不能假设境外禁商业存在条款全部同样套纳闽。
申请文件与支持材料
- 01
BNM专项书面申请及现行清单
- 02
来源司法辖区/纳闽受监管经纪资格与监管机关书面许可
- 03
资本与PI证明
- 04
MAT业务、保险人、客户、资金和披露制度
- 05
马来西亚送达代理资料(境外指定经纪)
- 06
纳闽对直接本土风险限制的所需豁免文件(纳闽来源)
申请流程与时间安排
- 01
确认MAT法定产品与附表国家/来源经纪资格
- 02
取得原监管机关书面认可;纳闽来源另确认豁免
- 03
向BNM书面申请并提交资本PI与业务材料
- 04
取得有条件批准并在批准期限内开业及通知
- 05
持续独立客户资金、15日转付、年度费用和监管报告
时间与推进安排
未查得现行官方固定审批期;按批准规定期限开业。旧商业指南一般经纪工期不可套用MAT。
变更、收购与控制权
原属许可、资本PI、业务条件及控制变化须同时核对BNM/原监管机关;BNM可变更附加条件、拒绝或撤销批准。收购普通境外/纳闽经纪不自动带来可转移MAT权限。
后续维护与持续义务
年度与持续合规
2017法规第9条:RM2000年度费,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BNM缴付,须核对是否有后续修例/豁免。持续原属受监管身份、资本PI及批准业务;自愿退出至少提前90日书面通知,撤销/退出不免除未结客户义务。
税务与实际经营
按来源实体实际税务居民地和业务适用制度,不能仅凭MAT批准选择纳闽3%或一律本土24%;纳闽来源需另满足HASiL实质。
风险、限制与注意事项
独立专项路径,不是普通本土经纪或任何船舶/航空保险的一般许可。2017法规是本次取得的正式版本,2026当日任何个案条件和修例须继续核对。
业务咨询
如需判断本项业务是否适合您的经营计划,请说明服务对象、目标市场及资金流向。以下咨询已预填业务名称。
官方依据与资料来源
依据下列资料核对。外部链接在新窗口打开;规则、申请窗口与个案条件以主管机构现行文件及决定为准。
- 012017年Financial Services (Approved MAT Insurance Brokers) Regulations,P.U.(A)112;第4、9、10、11条(新窗口打开外部来源)https://www.bnm.gov.my/documents/20124/820862/Financial+Services+%28MAT+Brokers%29+Regulations+2017.pdf
- 02BNM:Approved International Marine, Aviation and Transit (MAT) Insurance Brokers(新窗口打开外部来源)https://www.bnm.gov.my/-/approved-international-marine-aviation-and-transit-mat-insurance-brokers
- 03BNM官方法律目录:FSA 2013、IFSA 2013及AMLA修订状态(新窗口打开外部来源)https://www.bnm.gov.my/legislation
- 04Labuan FSA:Guidelines on Insurance Broker,2019-05-14更新;费用及董事条款须结合后续通知(新窗口打开外部来源)https://labuanfsa.gov.my/clients/asset_120A5FB8-61B6-45E8-93F0-3F79F86455C8/contentms/img/documents/Legislation_and_Guidelines/Guidelines/Insurance/Guidelines%20on%20Insurance%20Broker_14052019.pdf
- 05HASiL:Guidelines on Labuan Trading Activity and Labuan Non-Trading Activity,2025-12-10(新窗口打开外部来源)https://www.hasil.gov.my/wp-content/uploads/guidlines-labuan-trading-activity-and-labuan-non-trading-activity.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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