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 A GLANCE
先看三个关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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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MAT法规界定的海事、航空及运输保险跨境服务;不等于FSA11普通本土保险经纪批准,不自动涵盖其他本土保险或再保险。
- 资本与财务
2017法规第4段明确持续实缴股本RM1,000,000或指定国家货币等值;PI扣免赔净额至少RM1,000,000或等值。该专项是paid-up capital,不等同本土capital funds计算。旧procedures.pdf的RM500,000已与正式法规冲突,依2017公报而非旧程序单。
- 董事与关键人员
以母国保险经纪人员与治理要求、监管同意及BNM个案条件审查;不得把本土3人董事会、马来西亚居住CEO或2027独董条件不加区分移植到无本土商业存在的跨境MAT申请人。
业务权限与经营范围
2017 MAT法规界定的海事、航空及运输保险跨境服务;不等于FSA11普通本土保险经纪批准,不自动涵盖其他本土保险或再保险。
适用业务与优势
为合资格境外经纪或符合条件Labuan经纪提供有限MAT准入路径,可向马来西亚相关风险客户安排获准保障;权限窄且须公开说明有限监管性质。
申请资格、股东董事与合规
主体与申请资格
在指定ASEAN协议签署国或CPTPP缔约国已受保险经纪监管的机构,或符合Labuan专门要求的经纪;须母国监管书面同意、正式BNM申请。境外经纪为该业务无马来西亚商业存在;Labuan另须适用国内业务豁免,均非自动资格。
股东与实益拥有人
先核实申请人的所在法域监管授权、完整股权、控制和财务稳健性;本专项不机械套本土外资70%或马来西亚本地股东比例。母国资格持续有效;控制或结构改变是否需BNM及母国审批须查批准条件,收购不能自动继承跨境资格。
董事与关键人员
以母国保险经纪人员与治理要求、监管同意及BNM个案条件审查;不得把本土3人董事会、马来西亚居住CEO或2027独董条件不加区分移植到无本土商业存在的跨境MAT申请人。
合规与内部控制
只在MAT范围向指定/Labuan/本土持牌保险商安排保障;披露业务身份、联系、仅专项批准及有限BNM监督、境外无商业存在等适用信息和投诉渠道。收款建立独立MAT保费账户,可在法规允许的马来西亚、母国相当或Labuan银行,保费及收到应付索赔款15日内转付。持续资本、PI与原监管资格及个案报告义务。
资本要求与经营地址
资本及财务条件
2017法规第4段明确持续实缴股本RM1,000,000或指定国家货币等值;PI扣免赔净额至少RM1,000,000或等值。该专项是paid-up capital,不等同本土capital funds计算。旧procedures.pdf的RM500,000已与正式法规冲突,依2017公报而非旧程序单。
地址与实际经营
境外指定经纪不得为该MAT业务在马来西亚有商业存在;批准后须授权马来西亚本地代理接收通知和法律送达,并提交代理名称、地址等资料。Labuan经纪按法规特别分支及国内业务豁免处理。不得要求所有MAT申请人先租本土经纪办公室。
申请文件与支持材料
- 01
BNM当前MAT申请表、公司资料及实际业务范围。
- 02
母国现有保险经纪Licence/Approval/Registration证明及监管书面同意;Labuan另适用业务豁免及同意。
- 03
过去3年审计财务报表及需要的认证英文译本。
- 04
持续实缴资本RM1,000,000或等值证明,PI扣免赔净额RM1,000,000或等值证明。
- 05
境外经纪无马来西亚该业务商业存在说明、本地送达代理和地址;按BNM当期要求补件。
申请流程与时间安排
- 01
核实母国属于2024附表指定国家及既有监管资格,或Labuan国内业务豁免资格。
- 02
取得原监管机关书面同意,准备公司、3年审计、实缴资本、PI及译本和业务安排。
- 03
按BNM当期MAT表格与程序书面申请,并回应审查;不把旧RM500,000程序单当现行资格。
- 04
按书面批准规定期限开业并通知开业日期,境外经纪指定马来西亚送达代理。
- 05
按专项范围披露与经营,维持账户、15日转付、资本PI、年费及未完成义务。
时间与推进安排
MAT法规没有承诺统一审批天数;开业期限由批准及延长安排决定。本土2月/8月历史新申请机制未证实自动适用MAT,不加套。当前受理状态及表格须BNM确认。
变更、收购与控制权
控制、母国授权、股权、送达代理、业务和结构改变按母国法律及BNM批准条件处理,不将本土FSA97事前程序未经核实直接套专项。批准非可独立买卖资产;仍须持续满足原监管资格。自愿停止业务至少90日前书面通知BNM并说明原因。
后续维护与持续义务
年度与持续合规
持续实缴股本与PI、母国监管资格、客户款账户及15日转付、信息披露及BNM所需资料。法规年费RM2,000于每年12月15日前支付,BNM可全部或部分豁免;停止或撤批后未结义务须继续完成。
税务与实际经营
按母国、马来西亚来源收入/常设机构、跨境费用及是否Labuan实体的真实结构核定,不能把本土24%、纳闽3%或旧固定税套所有跨境MAT经纪。无本土商业存在的监管要求不等于自动税务豁免。
风险、限制与注意事项
旧2012公告及旧程序单不是完整现行规则;2017正式公报及2024指定国家修订优先。指定国家及原监管资格不等于自动BNM批准。未核实MAT统一人员人数、股权变更通报期和固定审批时限,须以母国及本案批准条件确认。
业务咨询
如需判断本项业务是否适合您的经营计划,请说明服务对象、目标市场及资金流向。以下咨询已预填业务名称。
官方依据与资料来源
依据下列资料核对。外部链接在新窗口打开;规则、申请窗口与个案条件以主管机构现行文件及决定为准。
- 01《Financial Services — Approved Marine, Aviation and Transit Insurance Brokers — Regulations 2017》P.U. A 112/2017,2017-04-07生效(新窗口打开外部来源)https://www.bnm.gov.my/documents/20124/820862/Financial+Services+%28MAT+Brokers%29+Regulations+2017.pdf
- 02MAT经纪2024国家附表修订P.U. A 299/2024,视作2022-11-29生效,涵盖指定ASEAN及CPTPP缔约国(新窗口打开外部来源)https://www.bnm.gov.my/documents/20124/820862/PUA+299+%282024%29.pdf
- 03BNM Approved International MAT Insurance Brokers名录,2026-10-28更新(新窗口打开外部来源)https://www.bnm.gov.my/-/approved-international-marine-aviation-and-transit-mat-insurance-brokers
- 04BNM国际MAT跨境经纪公告及申请资料入口(公告正文为历史信息,须与2017及2024法规同读)(新窗口打开外部来源)https://www.bnm.gov.my/-/asean-insurance-brokers-are-now-allowed-to-provide-cross-border-services-as-approved-international-marine-aviation-and-transit-mat-insurance-brokers-in-malaysia
- 05BNM《Procedures for Insurance Brokers to Provide Cross-border Services for International MAT Risks》旧程序单;RM500,000不得代替2017法规(新窗口打开外部来源)https://www.bnm.gov.my/documents/20124/761703/procedures.pdf
- 06商业指南:马来西亚BNM保险经纪牌照申请指南|仁港永胜唐生(原文来源,非监管文件)(新窗口打开外部来源)https://www.jrp-hk.com/html/malaysia_bnm_insurance_broker_guid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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